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101号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9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主要方式是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抽查小组,对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抽查项目的选取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资产价值量较大的评估项目;
(二)特殊行业的评估项目;
(三)被举报的评估项目;
(四)存在重大疑问的评估项目;
(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抽查的项目。
第四条 抽查可采用评估工作底稿抽查、现场抽查或者两者并用的方式进行。
(一)评估工作底稿抽查。
评估工作底稿抽查是指抽查人员根据抽查要求,对抽查项目的评估工作底稿进行核查的行为,其抽查主要围绕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规范性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2.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3.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5.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6.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7.评估工作底稿;
8.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9.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10.其他有关情况。
在进行评估工作底稿抽查的过程中,如认为必要,还可以进一步对抽查项目实施现场抽查。
(二)现场抽查。
现场抽查是指抽查人员根据抽查要求,到评估对象现场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并可根据需要,在评估现场同时对评估项目的工作底稿进行核查。现场抽查主要围绕评估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与评估机构评估现场工作记录的一致性;
2.企业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3.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与评估范围的一致性;
4.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5.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资产评估抽查通知书》应提前5个工作日下达。被抽查单位、评估机构应根据《资产评估抽查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配合抽查人员完成抽查工作。
第六条 抽查小组应根据抽查方案对评估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疑难的问题,可委托有关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第七条 每次抽查的情况,应与被抽查单位及评估机构有关当事人进行现场交流。
第八条 抽查后拟对被抽查单位、人员实施处罚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9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抽查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抽查工作纪律。
第十条 抽查小组由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评估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评估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对其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问题的评估机构需实施处罚的应提出处罚意见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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