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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专项报告〉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专项报告〉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7-04 20:20     来源: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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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

〈专项报告〉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29号

 

各监事会(办事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专项报告〉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试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提出,以便充实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派驻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专项报告》编报办法(试行)

 

为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专项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及时反映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报告》的基本要素

1.编号和密级:编号由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统一编排,密级为绝密。

2.标题:“关于XXX企业XXX的专项报告”。

3.主送机关:自治区国资委。

4.正文:基本情况、简要分析和建议。

5.监事会主席:XXX。

6.成文日期。

二、《专项报告》的内容

主要包括:

1.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2.监事会监督检查重点中的一些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3.监事会主席认为应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三、《专项报告》编报要求

1.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对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内容要求的,应及时提出《专项报告》。

2.《专项报告》须经监事会会议研究讨论,并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签署。

3.《专项报告》应当主题鲜明,条理清晰,表述准确,语言简练,文字规范,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4.《专项报告》用A4纸打印;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文内标题与小标题分别用3号黑体和楷体:每页排印22行,每行排印28个字。

5.《专项报告》密级为“绝密”。“绝密”使用3号黑体,位置在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监事会主席”使用3号黑体,姓名使用3号楷体。成文日期使用3号仿宋体。

6.《专项报告》编制完成后纸质一份(附电子版)送监事会工作处,由监事会工作处统一编号和编排后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报送委领导。

7.监事会对《专项报告》的内容及文字负责。

 

附件:《专项报告》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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