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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7-04 20:21     来源: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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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

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30号

 

各监事会(办事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保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试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提出,以便充实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保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为保守监督检查中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监督检查中的工作秘密是指关系监事会工作的安全和效率,依《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内容,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关系被监督检查企业的商业安全和经济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监事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知悉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事项。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信息载体是: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包括胶片、音像带、磁盘、光盘、硬盘等,统称为密件。上述密件是监事会工作保密的主要对象。

第四条 全体监事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严守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第五条 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监事会的保密工作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要指定一名专职监事承担监事会的保密工作。明确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的保密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二章  保密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密件,均列入保密范围。密件要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范围,并严格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要求,监事会在工作中形成的密件分为“机密”和“秘密”两级。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第九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下列密件一般列入机密范围。

(一)上报自治区国资委的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及其全部附件。

(二)监事会关于重大问题专题(项)报告及其全部附件。

(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的批示、指示、审核和审定意见。

(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领导同志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的批示(原件或复印件)。

(五)涉及被监督检查企业按行业管理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机密级事项。

(六)涉及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机密级事项。

(七)其它作为机密级管理的密件。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下列密件一般列入秘密范围。

(一)根据录音整理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领导同志内部讲话资料。包括讲话稿和录音、录像带。

(二)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积累形成的资料。主要有:

1.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阶段性主要工作情况;

2.监事会收集、掌握的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财务数据及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

3.监事会会议纪要及会议纪录;

4.监事会工作底稿;

5.监事会工作证明材料;

6.函证和取证材料;

7.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

8.谈话笔录;

9.监事会工作有关外事活动的请示、报告、计划、总结、重要简报及声像资料等。

(三)人民群众来信及来信来访摘记、摘要。

(四)涉及被监督检查企业按行业管理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级事项。

(五)涉及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级事项。

(六)正在拟议中的有关部门人事问题。

(七)其它作为秘密级管理的密件。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下列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批准不得擅自发放和扩散。

(一)内部会议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涉及有关监事会工作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信息等。

(三)召开的监事会工作会议、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形成的文件、资料及有关声像材料。

(四)涉及监事会工作的历史、大事记、年鉴及有关声像资料。

(五)内部参阅的文件、资料、刊物和简报。

(六)其它作为内部管理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同级机关、被监督检查企业印发的明确标有密级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按标明的密级范围办理。

 

第三章  保密管理与要求

 

第十三条 加强对密级文件、资料的管理。对涉密的文件、资料要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严格管理,控制接触范围,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制作密件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具体要求是:

(一)不随意乱放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及残次品。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要入柜锁好。

(二)及时销毁废弃的资料。

(三)密件制作完成后,及时归档。

(四)对起草的内容保密。

第十五条 借阅密件,要严格借阅手续。具体要求是:

(一)借阅机密级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需经自治区国资委主管领导审批。

(二)借阅其它密级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需经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主管领导审批。

(三)不得私自复制密件。确因工作需要,应办理如下审批手续:

1.复制机密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需经自治区国资委主管领导批准,其中复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及其领导同志的内部讲话,需经原发文机关批准;

2.复制其它密级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需经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 不准携带密件到公共场所,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存放、交接和阅办密件,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保密事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携带密件出差、出国、出境,不得违反保密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携带密件出国、出境,需经自治区国资委主管领导批准,可摘抄有关内容。

(二)携带密件出差,其中机密级需经自治区国资委主管领导批准,其它需经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主管领导批准,并可复制摘抄有关内容。

(三)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或摘抄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外出携带密件,要按规定和要求,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携带机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外出,实行二人监护制。

第十九条 确保通信联络的保密。不用普通邮局传递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监事会工作秘密的信函,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保密事项,不在普通电话中谈论保密事项。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述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禁止私自对境内外组织、机构、人员提供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监事会工作秘密的密件、稿件、信息及其载体等。

第二十一条 严守被监督企业的秘密,不得透露或横向交流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不得泄露了解和掌握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按《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需要销毁的密件,登记、造册,报监事会主席审签后,一律由监事会负责保密工作的专职监事按规定监销、处理,严禁私自销毁。以电磁信号方式记录涉密内容的密件,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严禁将密件作废品出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泄露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保密事项的;

(三)违反《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所列行为的;

(四)擅自销毁保密文件、资料,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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