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信访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31号
各监事会(办事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试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提出,以便充实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派驻企业监事会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为做好监事会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原则
监事会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坚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处理来信来访要廉洁公正,实事求是,不准向信访人员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不准接受信访人员馈赠或宴请等。
(二)为信访人员保密。保护信访人员的权益和安全,对于检举揭发类的信访要严格保密,不准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
(三)实行责任制。监事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监事会工作处设专人负责和监事会信访工作的联系与衔接。明确责任,做好各项信访工作。
(四)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信访接待和办理人员要将了解的信访内容、情况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对举报反映的国有资产重大流失、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监事会要及时向国资委主管领导报告。
(五)实行回避制度。对信访人员检举、揭发的有关问题涉及信访接待和办理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信访接待和办理人员应予回避。
(六)加强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催办、归档等制度。
二、群众来信处理
对群众来信要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建立来信登记制度。监事会接到群众来信,要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见附件1),按要求详细填写具体事项,做好来信内容摘记。
(二)信访工作人员要根据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对信件的处置意见,报监事会主席。
(三)对信件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反映本监事会监督检查企业的信件,由本监事会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处理。
2.反映其他监事会监督检查企业的信件,通过监事会工作处转有关监事会处理。
3.反映的问题属于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转有关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4.询问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政策,对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建议的,转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答复和办理。
5.其他方面的问题,由监事会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或提出办理的建议。
(四)署真实姓名、单位的来信,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接信后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五)监事会要定期将信访情况进行归综分析,对需向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报告的有关信访的摘要复印报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
(六)监事会对群众来信情况办结以后,及时归档。
三、群众来访接待
(一)群众直接来监事会办公机关上访时,反映的问题属于本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的,由监事会接访;不属于本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的,将来访者介绍到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由其安排相应的单位接待。
(二)监事会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职工来访,要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做好接待工作。涉及监督检查工作范围的,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非监督检查工作范围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接待来访人员要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见附件2),按要求详细填写具体事项,做好谈话记录。
(四)来访人员咨询政策、法规的,凡属监督检查工作范围的,要在保密的前提下由监事会给予答复;不属监督检查工作范围的,可根据情况介绍到有关部门。
(五)来访人员检举、揭发被监督检查企业的,或企业负责人、职工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监事会接待人员要详细询问并认真记录。有书面材料的,要留存其书面材料。
(六)对检举、揭发被监督检查企业的,或企业负责人、职工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所作的记录或留存的书面材料,要及时报监事会主席,对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国资委主管领导。
(七)对来访人员检举、揭发的问题,涉及接待办理人员,或者来访人员中有接待办理人员亲属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接待办理人员要主动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并自行回避。
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要定期与监事会研究信访工作中的情况,并对信访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做好转办、催办工作,并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摘要”(见附件3)反映信访情况。
附件:1.群众来信登记表(略)
2.群众来访登记表(略)
3.群众来信来访摘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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