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
参加监事会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33号
各监事会(办事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试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提出,以便充实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派驻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充分发挥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规范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兼职监事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与其他监事会成员一起,共同完成监事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一定要做好在企业的本职工作,并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监事会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要对监事会负责,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在工作分工时,要注意发挥兼职监事熟悉企业情况、密切联系群众的特点。
第六条 兼职监事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一)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企业情况,并按照分工和授权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
(三)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向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反馈。
(四)认真完成监事会分工的工作和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工作。
第七条 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兼职监事需较长时间脱离企业本职岗位履行监事会工作职责时,须以监事会主席签署的书面文件形式通知企业。
第八条 兼职监事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事会在企业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兼职监事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中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况时应回避,经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参加有关会议,不阅看有关资料,不听取相关情况,支持并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兼职监事必须认真执行《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要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工作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兼职监事必须认真执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对群众和职工反映的企业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第十二条 兼职监事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各项党内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以兼职监事的身份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以及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兼职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提出免职建议,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
第十五条 企业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不得要求兼职监事作出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时,有权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依据《条例》以及《自治区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工作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维护兼职监事在企业中行使兼职监事职责、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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