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利润分配
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68号
各监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利润分配和分派股利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事先上报我委审核批准。
二、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事先报告我委审核同意,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国有参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国有资产代表需事先报我委同意,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表决;决议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国有资产代表需报我委备案(10个工作日内)。
四、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控股的重要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前,应事先向我委报告,并将决议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我委备案(10个工作日内)。
五、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和潜亏挂账的,需报我委同意备案后再进行处理;用一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须报我委审核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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