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24号
各监事会(办事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试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提出,以便充实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行使监管职能的监督机构。为规范派驻企业监事会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依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以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工作部署,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派驻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坚定信念,忠于职守;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务实创新,不辱使命,当好国有资产的忠诚卫士。
第二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第四条 派驻企业监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企业财务。审核企业财务帐目及有关会计资料,对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可向董事会、经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质询,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提议政府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同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4.对企业资产运行的决策、执行行为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并作出监督评价意见;
5.企业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6.建立监事会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制度,包括《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等。
7.建立和形成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对监管企业下属企业监事会进行业务指导。
8.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改革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服务。
9.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领导和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并对监事会运行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向出资人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3.领导和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对重大监督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
5.审定和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6.派遣或委派监事会人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执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或监事会其他工作;
7.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专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秘书(指定专职监事兼)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处理监事会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2.做好监事会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3.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4.收集、整理、分析、归档各类监督信息、资料,为监事会决议提供依据;
5.负责与自治区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八条 监事会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自治区国资委的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监事会日常运行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 监事会组织结构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组成。
第十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处为其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职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章 监事会的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主要通过日常运行监督和重大事项监督的方式进行。
1.日常运行监督。主要监督检查企业当年情况,并在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和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估,从而对企业资产运行的总体情况作出监督评价意见。
2.重大事项监督。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判,对资产质量、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并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3.原则上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如遇重大问题或急需检查的事项,要及时安排力量进行检查。加强与企业交换意见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要企业纠正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第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可以列席派驻企业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监事列席企业的其他会议。
第十四条 为确保监事会工作职责的履行,派驻监事会需主动要求企业提交下列资料:
1.工作类材料:年度(半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工作会议纪要、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
2.财务类材料:年度及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说明;
3.决策类材料:形成决策的决议、决定及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决策依据等;
4.统计类材料:企业经营活动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资料及有关汇报、分析材料;
5.监事会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滥用,监事要认真执行监事会决议,完成监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在实施监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3.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必要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派出的监事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告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四)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督,不断提高监督业务水平。
第六章 监事会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制定的有关制度,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岗位职责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以规范监事会的日常运行。
第二十条 根据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和遵守监事会成员行为规范的具体情况,监事会及其成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人事部门的工作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监事资格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