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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7-04 20:25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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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

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9号

 

各监管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及相关规划、产业政策,为谋求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制定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和全局性的发展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要求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企业的主业并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审核后,对企业的主业予以公布。

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评估、审核和管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有、区域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和推动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系统;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资委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对企业实施重大投资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国资委设立自治区国资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投融资项目及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专家委员会由政府部门相关领导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国资委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评估、审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与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 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经营方针和发展的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构成;

(四)3-5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步骤、实施计划;

(五)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安排;

(六)可行性分析及实施的保障措施;

(七)分年度的投资计划及重大投融资项目等;

(八)根据各自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报送、审核程序:

(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企业按要求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三)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依据评审结果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企业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形成正式文本,并将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档报国资委备案。

(五)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必须取得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参股企业中,国资委推荐或建议任免的人员以及派出的股东代表要及时将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国资委,并按国资委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股东权力,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十一条 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后,因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难以实施时,企业应当适时依照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原因及内容书面报国资委审核,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企业发展方向的变化和主营业务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增加和取消;因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变化等外部原因导致原发展战略和规划无法实现;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企业面临改制、破产、合并、拆分及重大产权转让等事项发生等。

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的办法;

(二)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三)分析研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际效果,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其他自治区直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做好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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