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择确定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9〕188号
各市国资委,区直各委、办、厅、局,各监管企业:
自治区国资委按照《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以及《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04〕62号)相关规定,经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权交易资格进行评审,认定该公司具备了作为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确定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二、各市国资委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要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产权交易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场交易,规范操作,严禁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