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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8-07-04 20:35     来源: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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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8〕173号

 

各监管企业:

        为推动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监管企业完善考核目标确定机制,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先进水平,我委在认真总结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正确引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开展,科学核定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目标,客观评价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20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考核目标核定原则

(一)稳步发展原则。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抓住市场机遇稳步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精准考核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增长快、基数大及行业下降等客观因素影响予以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值,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二、基本指标计分规则

(一)利润总额指标。

1.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未经批准而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兼并、接收、划入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经核准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其中,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减少利润的,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2.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尚未经审核的,以上年财务快报数计算)。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 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7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8分。

(二)营业收入指标。

1.营业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额。

2.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 企业营业收入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尚未经审核的,以上年财务快报数计算),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6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6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6分。

(三)企业基本指标中利润总额目标值虽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可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1.前三年利润总额增幅较大(高于监管企业平均增幅),目标值高于监管企业目标值平均增幅水平;

2.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行业整体效益出现负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处于全国同行业优秀水平;

(四)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利润总额最多加4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三、分类指标基本要求

(一)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达到2个,指标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突出企业管理“短板”。

(二)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对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全国同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以直接加满分。

四、综合绩效评价

综合绩效评价成绩优秀的,视具体情况加2分。

 

五、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分方法

凡有某项指标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则该指标计分不再乘以年度经营难度系数,完成考核目标的指标则正常计分并乘以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降分处理。

(二)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扣0.25-5分。

(三)企业不规范执行产权管理、重大投资管理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自治区国资委视具体情节扣0.25-2分。

(四)为促进企业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适当扣减考核得分。剔除清产核资、合并、重组、资产划拨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或营业收入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依据差异程度分别扣减该指标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五)自治区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相应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金。

(六)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影响利润总额指标完成,未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剔除计算的,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对影响部分予以剔除计算。

(七)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作扣除因素。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口径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八)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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