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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7-07 21:40     来源: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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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208号

 

各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委修订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国资委任命、建议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未经批准而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兼并、接收、划入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经核准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其中,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减少利润的,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3.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二)分类指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并与核定后的考核指标一并在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7月底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自治区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结合企业月度财务快报等手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需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自治区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予以妥善处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自治区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自治区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任期平均净利润与任期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任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平均净利润÷任期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任期平均净利润=(考核期每年净利润之和)÷3

任期平均净资产=(考核期每年平均净资产之和)÷3

每年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未净资产)÷2

对任期平均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任期平均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自治区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需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自治区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予以妥善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薪×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在0.6到0.9的区间范围内,由企业提出,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自治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拒缴、少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和国有资产收益,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绩效薪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资产划拨、主要负责人变动,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自治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列入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各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8分。

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6分。

分类指标设两项指标,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经营难度系数:Y=0.2×(Y1+Y2+Y3+Y4)+0.1×(Y5+Y6)

其中:资产总额难度系数Y1=0.9764X10.0179

净资产难度系数Y2=0.9897X20.0188

营业(销售)收入难度系数Y3=0.9938X30.0171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Y4=1.0401X40.0126

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Y5=1.0562X50.0164

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难度系数Y6=0.972X60.0336

四、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最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任期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设两项指标,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经营难度系数公式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经营难度系数公式相同。

四、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最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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