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资发〔2012〕57号
各监管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现就开展2012年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工作长效机制
项目后评价是投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衡量投资决策、检验投资效果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各企业要充分认识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制定年度项目后评价计划,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机制,实现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同时,要将项目后评价工作与项目督查、项目审计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工作实效。
二、项目后评价的范围
经企业董事会决策,在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投资并完成(竣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已完成评价的项目及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除外)列入本次评价范围: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对外投资项目(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
上述项目如因投资、运营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尚不具备进行后评价条件的,可列入下一年度的评价计划。
三、项目后评价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成立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按照《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桂国资发〔2010〕11号)的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科学规范”的原则,每个项目完成一个后评价报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各企业对列入后评价范围的项目要进行认真筛选,将具备进行后评价条件的项目纳入检查计划(暂不具备后评价的项目应作出说明)。填写《2012年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表》(附件1),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我委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传真电话:0771-2825102)。
(三)各企业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含附件2)及我委督办项目(另行通知)的后评价报告报送我委。
(四)我委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指导,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督办项目进行督查。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我委网站(www.gxgzw.gov.cn)下载。联系人:吴光,联系方式:0771-5889052(兼传真),电子邮箱:wu6111@126.com 。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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