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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初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初审办法》的通知

2012-08-07 15:16     来源: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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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初审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2〕41号

 

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我委监管企业债券融资行为,加强企业债券融资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初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初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规范企业债券融资行为,加强对企业债券融资的审批管理,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监管企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及其全资子企业(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核准)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进行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债券融资审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桂国资发〔2006〕232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0〕12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债券融资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1.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上述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无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2.企业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5.企业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企业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企业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9.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条件;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企业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债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第六条  企业申请债券融资,应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表;

(五)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六)企业章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企业应当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十)自治区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债券融资审批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债券融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债券融资。

2.自治区国资委接企业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融资申报事项进行审批,审批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国有控股公司按照上述程序获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后,召开股东会,自治区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根据审批意见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待股东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按照相关程序向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申报。

第八条  企业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企业须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债券融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企业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2.符合本企业(公司)发展战略要求;

3.符合行业发展方向要求;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三)债券获批发行后,企业要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表确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企业变更资金用途应提前报告并披露。自治区国资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计,确保债券募集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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