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资发〔2012〕98号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国有企业中战略性和高成长性企业情况,积极帮助和引导企业获取国家政策、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桂政发〔2011〕17号)精神。现就开展战略性和高成长性企业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推荐的企业为自治区、市两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监管企业(含其子企业,即子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单独推荐)。
二、推荐条件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型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型企业是指对国家、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其主导产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附件1)的企业。请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情况填报附件3。
(二)高成长性企业
高成长性企业是指本身或其投资项目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推荐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的增长性、盈利性、现金流、规模等4项指标应符合相关要求(附件2)。
2.在基础设施、支柱产业、文化、旅游、物流等行业具有高成长性的项目。
成长性企业可按单一产品或业务板块型和整体型两类企业推荐,推荐单一产品或业务板块型企业填报附件4,推荐整体型企业填报附件5。
三、其他
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推荐企业的有关数据和项目(附件3、4、5),于2012年8月24日前报送我委(同时报电子版),若无此类企业,也要报告我委。本通知电子文档可在我委门户网站(www.gxgzw.gov.cn)下载。联系人及电话: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吴光,0771-5889052(兼传真),电子邮箱:wu6111@126.com。
附件:1.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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