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资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2〕80号)精神,经研究,我委制定了《关于鼓励我区国有企业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8月12日
关于鼓励我区国有企业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2〕80号)精神,为鼓励我区国有企业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方式调结构,与民间投资主体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我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我区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重点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四)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五)民间投资主体与我区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
(六)我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自治区国资委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有序聚集和组合民间资本,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八)我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
(九)我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十)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我区国有企业加强与民营企业合作发展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到我区国有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能源、旅游、资源勘探及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精心筛选一批投资条件较好的重大项目与民营企业开展多种方式合作,加快我区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十二)重点围绕钢铁、机械、汽车、有色、建材、能源、化工、食品、装备制造等我区国有企业的优势工业产业,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开发,促进资源集聚,以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产业分工协作,加强研发创新和配套能力建设,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竞争力。
(十三)围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化合作发展,在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信息、科技、商务、文化、外包服务等领域,深化我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合作,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构建功能完备、服务高效、供给良好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三、鼓励引导我区国有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十四)鼓励和引导我区国有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力度,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量身提供包括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综合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十五)鼓励和引导我区国有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民营企业贷款质押担保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解决我区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题,支持广西各类中小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