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加快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加快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高全区国有资产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加快构建全区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全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全区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规模质量不断提升,市、县两级国资国企成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但是,部分市、县面临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够到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与形势任务要求不适应,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县级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各级国资联合互动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是维护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加强指导监督工作,是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切实解决好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不到位、不平衡、不适应等问题,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职能力,加快构建整合协调、开放合作的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实现各级国资融合发展、联动发展,更好地营造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稳中求进、稳中向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全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动国资监管上水平、国企发展上台阶的“两新目标”,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强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为重点,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作用,努力提高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证券化水平。牢固树立各级国资“一盘棋”的理念,立足“指导、沟通、交流、服务”,加快健全紧密联系、深度融合、有效整合的工作系统,不断完善指导监督有效、互相支持有力、沟通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推动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努力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指导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重点任务
(一)继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各市、县要相应成立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整体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方案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本级政府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
(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坚持市级国资委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性质不变,明确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积极探索符合改革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国有资产监管有效方式和途径,努力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和明确县级国资监管责任主体的“全覆盖”。
(三)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三大制度框架下,健全完善本地区具体规章制度,形成监督有力、管理科学、运作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体系。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深入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律,进一步充实完善以发展战略制定、主业核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企业领导人员任(聘)免、财务监督与评价、产权管理、监事会监督、风险管控等为主线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闭环,加快健全全区规则统一、分类分层、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和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推进全面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根据基础支撑、战略引导、公益产品和服务、一般竞争性领域等不同功能定位,探索实行国有资产分类监管,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健全完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自治区和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和要求,充分发挥好指导监督工作的引导、规范、提高和促进作用。要加快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始终坚持指导寓于服务之中,把指导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与提高监管机构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重点环节上,确保指导监督及时有效。
五、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开展监管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把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条件成熟的市可将对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市、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职能、责任“四到位”。国有资产数量较大、具备条件的县应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暂不具备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的县应明确一个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组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授权统一监管。要认真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突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环节,做到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三)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对仍由党政机关管理的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要制定分离脱钩方案和时间表,尽快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支持按照出资关系对地方金融、文化等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专业或授权监管。
(四)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情况以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将本地区国有经济运行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备。
(五)加强指导监督工作。根据逐级指导监督的原则,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通报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六)加强合作交流。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大力推进各级国有资产开放性市场化有效整合、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要进一步拓宽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信息平台,大力推进信息交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要积极搭建人才队伍培养平台,健全完善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之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监管企业之间的人员双向交流挂职制度,努力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七)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符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
(八)着力发展地方国有优势特色企业。继续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创新、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新型混合所有制企业,推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探索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地方优势特色企业。
(九)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要大力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改进干部作风,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担当意识,提升履职能力,提高监管水平。要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的各项活动,重视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强化监督机制,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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