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遵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经研究,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在外出3天前向自治区国资委书面报备,因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备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后再书面报备。
(一)经上级组织同意的因公和因私出国、出境;
(二)离开广西赴区外学习、考察、培训、会议及其它商务活动;
(三)休假、病假、事假;
(四)因其它原因需要离岗的。
二、报备方式为填写《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备案表》,一式二份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或请假要尽量错开自治区、自治区国资委统筹安排的重要活动,要严格控制集体外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
四、外出、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或超假期的,必须请示并经同意。外出返回、假期结束后要及时报告。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
五、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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