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完善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十届党委常委会第84次会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推进部分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对所办各类经济实体(含挂靠)和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经营状况、利润情况、资产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和人员状况等进行统计,填写《自治区党政机关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制定托管实施方案
属于委托监管实施范围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托管实施方案,明确托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等。各单位可参考《XXX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实施方案(参考文本)》(附件3),并填写工作联络员及联系方式。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准确填写相关数据,并于2014年7月4日前将《自治区党政机关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表》和《XXX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实施方案》书面报送自治区政企分开办,电子版同时发送至qgc1605@126.com。无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需在《自治区党政机关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表》中填“无”,盖章后报送自治区政企分开办。附件电子版可在自治区国资委门户网站“国资公告”处下载。
(二)自治区政企分开办将于7月中下旬择时召开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座谈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献伟,0771-5891060,18907715991
农海新,0771-5891148,13977188341
传真:0771-2836000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43号).pdf
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政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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