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资委、各企业:?xml:namespace>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和司法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取消后的有关工作作了布置和有关要求,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xml:namespace>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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