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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09-02 11:25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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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企业:

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谋划,积极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19日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指导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走出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对于构建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拓展区域发展新空间,促进地区及世界和平发展意义重大。广西西进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下连接海上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倡议中有机衔接中国与东盟的重要门户,是中国—东盟交流合作的前沿阵地。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对于开创我区改革开放新局面,加快我区国有企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各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合作业务,在18个国家和地区有合作项目,在140多个国家设立经销机构,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贸易等海外业务逐年增加,“十二五”期间累计对外投资额43亿元,对外工程承包额94亿元,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29亿元,企业在对外合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增强,为下一步“走出去”奠定了基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们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各企业作为我区经济建设的排头兵,应该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新形势,主动融入国际化合作大格局,发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和示范效应。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主、政府引导。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地位,按照国际惯例和商业原则开展国际合作,明确企业在对外合作中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监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支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

(二)坚持主动融入、积极有为。企业要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主动融入世界经济循环,抢抓发展新机遇,加快“走出去”步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对外开放领头羊、主力军作用,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坚持因地制宜、稳健推进。结合广西区情及企业自身实际,“走出去”要以制造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国际竞争优势明显、国际市场有需求的行业为重点,近期要以亚洲周边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要方向,根据不同企业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贸易、承包工程、投资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

(四)坚持注重实效、互利共赢。注重务实合作,用实招,求实效,切实推动我区优势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促进区内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客观实际,充分考虑国情、区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互利合作,共建、共管、共生、共赢,共同发展。

(五)坚持量力而行、防控风险。对外合作服务和服从于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进一步强化我国比较优势和企业比较优势,在充分掌握和论证相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基础上,积极谋划、合理布局,有力有序有效地向前推进,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主营业务相关联,投资规模与企业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相适应,防止盲目跟风和恶性竞争,切实防控各种风险,提高对外合作的效用和水平。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打造企业对外合作新格局,加快培育一批跨国经营企业。“十三五”期间,力争企业累计对外投资额达到100亿元、对外承包工程额达300亿元、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350亿元。

四、重点合作领域

(一)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抢抓全球基础设施建设掀起新热潮,加快铁路、电力等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优势产能对外合作,形成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与我区装备和产能契合度高、合作愿望强烈、合作条件和基础好的发展中国家作为重点合作国家为重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以点带面,逐步扩展。以钢铁、有色、建材、铁路、电力、汽车、通信、工程机械等领域作为重点,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二)推进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围绕我区产业发展的资源能源需求,加大境外矿产资源领域投资合作力度,重点在有色金属、冶金、锰矿、煤炭等资源方面取得新的突破,通过并购、参股、参与合作开发等形式实现境外矿产能源合作项目,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合作基地。

(三)积极参与东盟国家农林业合作。推动农副产品的多边经贸合作,建设新的农业型境外经贸合作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项目;推动境外林业资源领域的投资合作,通过并购、参股、参与合作开发等形式实施境外林业资源合作开发项目。

(四)推进优势产业转移。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将汽车、工程机械等优势产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锰产品深加工、水泥、白糖、人造板等产能优势产业向境外转移,建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推动企业“走出去”、优势产能转出去、技术标准带出去。

(五)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水平。积极参与对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承揽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工业与民用建筑、城市道路等领域的承包工程,争取国家援外项目,带动我区设备和技术输出。提升企业境外供应管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专业维修等综合性服务水平,推动从单一工程承包向总集成总承包方向转变,带动装备出口和服务贸易的扩大。积极承揽国家援外项目,争取对外工程总承包取得新的突破。

(六)带动对外贸易发展。通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办厂,带动我区相关产品出口。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机会,参与“一带一路”开发建设。加强企业与东盟国家合作往来,促进贸易合作。通过建立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推动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业务。

(七)推进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重点通过并购境外销售渠道、开设品牌连锁店、设立售后服务站、建立跨国电商、探索新型营销模式等多种方式,发展跨国连锁经营,建立国际化营销服务体系,提高产品国际市场销售份额。

(八)加强高新技术合作。加强与国际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境外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境外科技型企业的并购力度,通过并购境外科技企业,壮大企业国际化研发队伍,鼓励企业采取参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境外并购,实现以资本换技术。

五、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战略规划引领作用。认真研究“一带一路”倡议规划,深刻分析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加强与国家“走出去”战略布局及有关援外计划、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衔接,研究制定企业“走出去”发展规划。鼓励企业在“十三五”期间参与以东盟国家为基础,辐射全球的国际合作,尤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加大境外矿产资源领域投资合作力度,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进一步促进企业闯市场、创品牌,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积极实施抱团出海策略。加强企业之间海外合作信息交流,建立服务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可靠、权威的国内外政策、市场需求、投资环境、法律法规等信息支持。建立企业海外经济联盟,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开展市场预测,交流海外经营活动经验,提供涉外法律援助、对外投资项目评估论证、风险防范及应急救援等服务。建立人才培养、交流机制,协调外语、外贸、涉外法律等人才支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吸引上下游产业链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布局,建立研发、生产和营销体系,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实行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工程承包与建设运营相结合,探索“资源、工程、融资”捆绑模式,实现综合投资效益最大化。

(三)与央企合作借船出海。进一步深化与央企合作,充分利用央企广西行、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合作平台以及我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区位优势,借助央企在项目、资金、技术、经验及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参股、引资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通过央企总包工程获得分包项目,通过与央企合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海外投资风险,实现借船出海的目的。

(四)进一步优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核。进一步优化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授权管理,对境外投资经验较丰富、风险防范控制力较强的企业适当放宽审批条件、下放审批条件。进一步改善监管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降低审批前置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企业做好投资项目可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境外投资项目成功。

(五)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企业要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组织开展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转让、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严格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疏忽管理、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业绩考核予以倾斜。针对企业在海外收购资源项目、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难度很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整体盈利的情况,在海外项目实施前一两年业绩考核给予适当倾斜。对企业申报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的境外项目,优先在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中予以安排。

(七)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企业境外风险管理,帮助“走出去”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急预案、退出机制等经营风险管控机制,以合同、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全面实现法律审核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用好对外投资合作保险、外派劳务保险等避险工具,化解投资风险;督促企业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习俗,依法投资,按章经营;指导企业建立境外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境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的监管,配合国家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人员转移、资产保全等工作。

(八)加强人才培养。制定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坚持政府扶持与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学、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走出去”企业逐步推进境外经营管理人才本土化。

(九)加大“走出去”金融支持。积极建立企业与金融机构“走出去”银企合作的对接合作平台,加强项目规划研究和前期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创新金融服务,为我区“走出去”企业提供融智融资服务,全力推动我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

(十)推进企业境外上市。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设立境外资本运作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实现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

(十一)加强协调服务。加强与发改、商务、海关、北部湾与东盟办、外办、银行等部门联系,协调税务部门给予企业对外投资优惠税收,积极协调企业境外项目涉及的项目立项、许可、外汇管理等事项,为企业“走出去”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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