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中心 > 2015年文件

关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函

关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函

2016-12-09 16:59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关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函

自治区信访联席办:

根据贵办《关于梳理和报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桂信联办发〔2015〕70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资委系统信访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现报送贵办,请审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自治区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自治区国资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设机构,主要职能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授权区直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权利。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结合我委职能,现将自治区国资委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其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自治区国资委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产权管理。

1.投诉内容:反映自治区国资委所管理的区直企业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流转等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⒉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笫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笫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9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国资委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企业改革改制。

1.投诉内容:反映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在改革改制、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扭亏脱困及市场化退出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O06〕9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国资委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自治区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自治区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检举控告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经济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及关系户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行政监察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5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4〕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l.投诉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自治区国资委公开

对授权区直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国资监管信息。

2.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四、不属于自治区国资委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

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事务、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涉法涉诉、行政复议的问题。

⒉法定途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和计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发布的各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

3.主要法律依据: 国家、自治区涉及有关政府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访条例》等。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