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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6-01 11:32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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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6〕42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及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审核、评审管理,应符合以下文件规定:

1.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

2.国家及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的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文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相关职称管理工作文件;

4.自治区职改办发文公布的各系列(行业、专业)评审条件及职称管理政策文件;

5.各厅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自治区职改部门发布的涉及职称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政策文件规定如有冲突,按照上位政策优于下位政策、新政策优于旧政策、专项性政策优于一般性政策等原则理解适用。自治区政策文件均可在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三)除相关政策文件及本通知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转正定职、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条件和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在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三)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及程序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2.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晋升申报。

3.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均应在申报前经相关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副高级无职称申报、副高级以上破格申报审批各系列职改办应从严掌握,相关系列职改办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3.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

2.继续教育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人应完成2016年度《创新与创业能力建设》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

3.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材料要求

(1)除申报人同时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或不作考试要求外,申报人在申报前应自行登录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登录)对本人职称计算机、外语合格成绩进行核查。

(2)申报人应根据核查结果,确认是否达到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职称外语合格标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模块数。符合条件的,可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并作为申报人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的有效证明。

(3)根据《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72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无须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等作为达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由各系列结合本系列情况确定。

(4)对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及核查中出现的问题,各企业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或广西人事考试院联系,具体联系电话可查询广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gxpta.com.cn/contents/201/161.html)。

4.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1)申报人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详见附件7)作为证明材料。如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学籍档案查档证明材料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2)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系列评委会同意破格申报的文件及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3)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或计算机成绩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4)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应就参加外省考试的原因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有效的成绩核查途径(即查询电话或网址)。

四、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部门)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免试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3.各单位(部门)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4.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在审议前组织进行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

(二)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具有评审资格并开展评审的企业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2.具有评审资格并开展评审的企业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具有评审资格并开展评审的企业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3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自治区国资委职改办和自治区职改办有权不予报批。

(三)委托评审要求

1.单位申报2016年职称评审的请示1份。请示中须包含以下内容:2016年本单位申报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单位推荐的程序(如公示等)、单位同意推荐的意见、联系人及电话等。

2.经审核汇总的申报材料电子版(用光盘报送)。初级的申报材料,如未开展信息化评审的,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材料。

3.《2016年度推荐评审   系列   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名册(汇总)表》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各1份。(附件2,以excel格式刻光盘报送)

4.使用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的,所有的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在申报时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扫描件排放在各类证书材料之前。

5.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规定,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推荐之前,必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的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公示期为5—15天。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时间和结果。公示有异议的要附上有关说明材料,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

2.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但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3.如需通过我委办理委托评审的,需在各系列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15个工作日前将材料报送我办,逾期不再受理。各系列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的具体时间,请各单位注意查看各系列评委会的评审通知。

(二)评审组织要求

具有评审资格并开展评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与国资委职改办或自治区职改办沟通进行研究。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三)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1.设立中、初级评委会并在2016年开展评审工作的企业,应于11月上旬前完成评审,并于11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我办审批。

2.上报材料含1份请示及《2016年度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附件3)、《2016年度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汇总)表》(参照2015年度表格)、《广西壮族自治区

    系列(行业)评委会2016年度评审结果记录单》(附件4)、《2016年度系列(行业)专业级评委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票》(附件5)等,同时报送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电子版。

六、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信息化评审系统

1.2016年,全区各系列申报评审均统一使用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线下申报方式)。各企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评审推荐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2.各单位对于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的修改需求,应报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未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所做系统修改及产生的后果由相关系列职改办负责。

3.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相关的软件下载、咨询解答服务由广西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网站为www.gxzr.com.cn。

(二)证书注册验证

1.范围及对象

(1)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西区内通过评审方式取得,达到证书注册验证期限(间隔三年)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15116号)规定,除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其他各类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再办理注册验证;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根据会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的部署具体办理。

(2)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不再办理证书注册验证。外省及中区直单位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注册验证,由发证机关负责。

2.注册验证的流程及材料要求

(1)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事职改管理部门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由自治区职改办负责,自治区国资委只受理由国资委发放的职称证书的注册。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的安排及要求

各企业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收集本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填写《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信息登记表封面及内页》(见附件6)。注册验证信息登记表需采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自治区职改办的邮箱(gx_zgb@163.com)后三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上门办理时间。现场办理,需携带信息登记表及对应人员的证书原件。

5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治区职改办受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时间,在此之外的时间不办理注册验证业务。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楼5楼511室;联系电话:0771-5866234。

(3)2016年11月1日—12月30日为自治区国资委职改办办理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注册验证时间。各企业人事(职改)部门将注册验证信息表(参照附件6)电子版发送到自治区国资委邮箱(gxgzwrsc@126.com)后,三个工作日内确认现场上门办理时间。现场办理,需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信息登记表1份及对应人员的证书原件。

3.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重视到期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桂职办〔1998〕7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职办〔1999〕47号)规定做好注册验证工作。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七、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科学安排,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2016年度职称申报工作,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出具单位鉴定意见。如发现申报人员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设有中、初级评委会并开展评审的企业,要严格履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评审工作程序,准确把握评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严守工作纪律,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自治区国资委职改办联系,或登录自治区国资委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信息。

联系人及电话:李洋,0771-5890840。

附件:1.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6〕42号).pdf

        2. 桂国资职改〔2016〕40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3.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区企业政工系列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企政职办[2016]1号).pdf

       4.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16]11号).pdf

       5. 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西工程经济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工经职办[2016]3号).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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