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库内机构2015-2016年度考评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5〕54号)等规定,现就中介机构备选库库内机构年度考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库中介机构分类考评责任处室:
(一)评估类(产权与收益管理处负责,以下简称产权处)。
(二)审计、经济鉴证类(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负责,以下简称评价处)。
(三)法律服务类(政策法规处负责,以下简称法规处)。
(四)管理咨询类(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牵头,社会事业资产管理处配合,以下简称企改处、事业处)。
二、入库中介机构2015-2016年度考核标准
根据桂国资发〔2015〕54号文规定,自治区国资委每年对备选库库内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考评标准如下:
(一)评估类中介机构考核标准
1. 考评方式
满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80分(含60分)为合格,80-90分(含80分)为良好,90-100分(含90分)为优秀。等次予以公布,具体分数不公布,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剔除出库。
(1)一票否决扣分项(以下情形每发现一项直接扣100分)。
①有桂国资发〔2015〕54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②连续两年未承担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
③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④以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业务的;
⑤与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评估报告的;
⑥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出具的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评估标的客观价值的;
⑦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未及时告知自治区国资监管部门的;
⑧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一般扣分项(以下情形每发现一项扣10分)
①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②未能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相应执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的;
③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④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接受国资委监督检查时,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⑤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⑥受到行业协会警告、限期整改惩戒的。
2.考评步骤
(1)中介机构向产权处提交1份书面自评材料,包括评价期间相关专业业务完成情况、主要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等)是否有变更,以及与评价相关的其他内容。
(2)自治区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在考评期范围内,有委托库内机构承担评估类服务的,向产权处提交相关服务评价意见。
(3)产权处牵头建立评估类备选库考评组,向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获取库内中介机构考评期范围内有关奖惩信息。
(4)产权处根据收集反馈有关材料提出具体中介机构考评意见,报办公室汇总发布。
(二)审计、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考核标准
1.考评方式:满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80分(含60分)为合格,80-90分(含80分)为良好,90-100分(含90分)为优秀。等次予以公布,具体分数不公布,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剔除出库。
(1)考评期内未对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以是否存在一票否决项、是否通过属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为标准,不计分。
发现中介机构有属于桂国资发〔2015〕5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年度考评不合格;申报备案满足入库基本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名单中,通过属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人数不足10名的,年度考评不合格。
(2)计分制总分100分。各主要评价内容分值为:工作及时性20分、工作规范性20分、工作完整性20分、工作沟通情况15分、工作后续监督15分、其他重要事项10分。详细分值计分指标要求见附件1。其中:
工作及时性是指中介机构是否按时完成并报送相关报告,有无拖延等情况;工作规范性是指聘请的中介机构及主审人员是否与备案一致、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审计意见是否恰当、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准确等内容;工作完整性是指审计工作范围的完整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出具报告的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等内容;工作沟通情况是指在算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主动与委托主体及业务约定书要求的沟通方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等;工作后续监督是指对于在后续经济责任审计、企业改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事务所的评价进行追溯。其他重要事项是指期初数调整、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委托主体要求的内容等。
2.考评步骤
(1)中介机构向评价处提交1份年度书面自评材料作为评价参考,包括评价期间专业相关业务完成情况、主要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等)是否有变更,以及与评价相关的其他内容。
(2)有委托库内机构承担有关审计、经济鉴证类服务的监管企业,向评价处提交相关服务的评价意见。
(3)评价处负责牵头建立审计、经济鉴证类备选库考评组,向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获取库内中介机构年度考评期范围内有关奖惩信息。
(4)评价处根据收集反馈有关材料提出具体中介机构考评意见,报办公室汇总发布。
(三)法律服务类中介机构考核标准
1.考评方式
满分100分,考评等次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80分~84.9分)、合格(70分~79.9分)、基本合格(60分~69.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等次予以公布,具体分数不公布,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剔除出库。
中介机构年度评价标准设三个评价项目,包括:“中介机构基础评价 ”、“企业评价”和“服务质量评价”,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2。
(1)“中介机构基础评价”,总分值为40分。
评价内容。该项评价内容主要根据桂国资发〔2015〕54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及参照广西律师协会年度评价标准制定,包括连续执业状况、工作场所、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情况、社会信誉和诚信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和执业经验等8项指标。
评分标准:见附件2。
评价方式。由中介机构和广西律师协会提供评价材料或证明后,广西企业法制建设协会通过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座谈等形式对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价。
(2)“企业评价”,总分值为20分。
评价内容。委管企业及其部分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作实际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具体详见附件2。
评分标准。企业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不了解的不予统计),基本满意及满意占总评价数的80%以上(含80%),得基础分10分;基本满意及满意占总评价数的50%以上(含50%),得到基础分8分;基本满意及满意占总评价数的50%以下,得到基础分6分;每得一个满意评价在基础分上加0.1分,累计分值不超过20分;每得一个不满意评价则在基础分值上扣减0.2分,扣完为止。
评价方式。选择委管企业及部分全资、控股子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委托广西企业法制建设协会发放、收回《企业评价调查表》并进行统计。收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有效《企业评价调查表》不得少于100份。
(3)“服务质量评价”,总分值为40分。
评价内容。根据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类型和数量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由法规处根据企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合同和《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法律服务项目清单》,抽查部分执业报告进行评价。
评分标准。中介机构每为一个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不区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和诉讼法律服务)得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中介机构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每担任一个企业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中介机构承办企业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的,每个项目得0.2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的,每个项目得0.2分,累计不超过10分。法规处根据日常工作和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情况,调取部分执业报告进行抽查。执业报告被法规处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每个执业报告扣5分,直至“服务质量评价”分扣完为止。
评价方式。根据企业提供的中介机构服务合同、中介机构提供的《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法律服务项目清单》,由广西企业法治建设协会进行汇总统计评分。在此基础上,法规处开展抽查工作,原则上每个中介机构抽查1-2个项目。
2.考评步骤
(1)提供材料阶段。法规处指导企业填报《企业评价调查表》(附件3),指导企业提供与中介机构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复印件,通知中介机构做好年度考核评价准备,填写《广西国资委管理企业法律服务项目清单》。
(2)开展基础评价。由广西企业法制建设协会通过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座谈等形式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收回中介机构填写的《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法律服务项目清单》。
(3)数据统计和执业报告抽查。由广西企业法制建设协会根据方案对各类基础数据进行统计,提出初评分数报法规处审查。法规处同时开展执业报告抽查工作,汇总后提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4)提出未考评意见。法规处根据收集反馈有关材料提出具体中介机构考评意见,报办公室汇总发布。
(四)管理咨询类
1. 考评方式
满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80分(含60分)为合格,80-90分(含80分)为良好,90-100分(含90分)为优秀。等次予以公布,具体分数不公布,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剔除出库。
(1)1票否决扣分项。有桂国资发〔2015〕54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2)一般扣分项。工作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工作沟通情况、后续监督和其他重要事项等方面内容进行考评,考评证明材料由相关行业协会、我委监管企业按照考核标准和年度使用备选库库内机构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报送。
2.考评步骤
(1)中介机构向企改处提交1份年度书面自评材料作为评价参考,包括评价期间专业相关业务完成情况、主要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等)是否有变更,以及与评价相关的其他内容。
(2)自治区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在本次考评期范围内,有委托库内机构承担有关管理咨询类服务的,向企改处提供考评意见。
(3)企改处负责牵头建立管理咨询类备选库考评组,向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获取库内中介机构考评期范围内有关奖惩信息。
(4)企改处根据收集反馈有关材料提出具体中介机构考评评分意见,报办公室汇总发布。
三、年度考评工作总体实施流程
(一)请各企业按照桂国资发〔2015〕54号文以及本公告的要求,汇总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对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选聘的中介机构服务进行评价,将评价意见于2016年9月5日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各相应的责任处室。
(二)请库内各中介机构按照桂国资发〔2015〕54号文以及本公告的要求,在2016年9月5日前分别向相应的责任处室提交自评材料。
(三)各责任处室根据收集反馈的有关材料,设立专项考评组,进行综合考评(2016年10月底前)。
(四)各责任处室将考评结果报办公室汇总呈报委领导小组审定。
(五)经委领导小组审定后,考评结果通过自治区国资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4合同模板提交续签入库合同。
四、其他事项
(一)2015年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重新建库发布《关于发布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综合评审结果的公告》(桂国资发〔2015〕424号)后,截至目前尚有21家中介机构未按公告要求与我委签订入库合同。
(二)各责任处室将再次联系通过综合评审单未签订入库合同的有关中介机构,确认其是否放弃加入我委建立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若仍有意入库,则应当按照已签订入库合同的其他中介机构标准参加年度考评,考评通过后直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三)通过综合评审单未签订入库合同的有关中介机构,若根据入库申请提交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且在年度考评期内未主动与我委联系说明有关情况的,将视为该机构自动放弃入库,在公布企业中介机构备选库更新名单时剔除。
五、公示及提交材料截止时间
(一)本公告公示期自2016年8月5日-9月5日,为期30日。
(二)考评有关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
六、报送材料联系人
办公室:郑浩宇,0771-2813769,18907716044
评估类机构报送产权处:何明栩,0771-5890981,18077155133
审计、经济鉴证类机构报送评价处:苏继平,0771-5891190,18077108832
法律服务类机构报送法规处:王家一,0771-5890817,13977179188
管理咨询类机构报送企改处:韦健福,0771-5889052,1777667883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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