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规范企业投资担保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投资担保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执行。
自印发之日起,各企业(包括各级子企业)对列入投资担保负面清单的项目禁止准入,投资担保负面清单以外项目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4〕544号)有关规定执行。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
(试行)
一、投资方向方面
第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
第二条 不符合国家现有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技术规范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二、决策程序方面
第四条 未按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企业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投资项目。
三、资金保障方面
第六条 未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无保障、短贷长投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安全方面
第八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警戒线后发债融资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混合投资中超股比出资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并购或投资。
四、投资回报方面
第十一条 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五、金融类投资方面
第十二条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机构)批准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保险产品、金融衍生品、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等金融投资)。
第十三条 交易行为虚假或利用业务预付、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第十四条 无抵押、质押或反担保措施的委托贷款。
第十五条 非金融主业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
六、担保行为方面
第十六条 没有相互担保或反担保措施情况下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和在投资企业中超股比提供担保行为。
第十七条 为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非自治区国资委系统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行为(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为公司非国有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行为。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规模超过本企业当期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70%后的担保行为(融资担保公司、建筑行业企业经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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