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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推进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通知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推进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通知

2017-08-04 20:11     来源: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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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推进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通知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推进监管企业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全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我区国企国资改革的总体部署,围绕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强化企业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依法合规、高效稳健经营为目标,以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企业、责任企业、阳光企业为导向,建立完善监管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监管企业信息公开。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分级分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上市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非上市公司,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2.客观审慎,安全保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权责明确,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管企业依法依规公开信息。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工作体系不断完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队伍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突发事件媒体应对能力明显提升。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积极稳妥做好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一)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归档管理等,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重视加强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守秘密的关系。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对预案。结合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规范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通过本企业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厂务公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形式等主动公开信息;同时,企业网站应当适时设置信息公开栏目,公布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按要求及时、规范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当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信息公开作为完善公司治理、创新发展、打造阳光国企的重要抓手。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推进企业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的重大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标准建设,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公开意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将信息公开作为企业员工特别是领导人员的培训内容之一,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高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意识;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公众客观理性地参与社会监督,为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平台建设,畅通公开渠道。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分别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形成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网络。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要注重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借助平台、媒体、网站等渠道准确发布信息,善于运用媒体主动发声,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指导监督,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国资委加强对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同时,适时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市国资委、钦州中马产业园国资办可参照本通知指导监管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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