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关于调整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交易等审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17〕30号)的有关规定,为及时了解掌握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情况,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决定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各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应当纳入报告范围。
(一)公开进场交易事项。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出租。
(二)非公开进场交易事项。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企业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企业资产出租和企业注册资本变动。
二、报送时间
各出资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每年度1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汇总后书面报送自治区国资委(汇总表格详见附件),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5891035;电子邮箱:gzwcqc2014@163.com。
三、相关要求
(一)各出资企业应按照“权责明确、程序合规、运作规范、监管有力”的原则,抓紧完善本企业的内部有关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无偿划转、资产出租、注册资本变动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内容,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资产种类、情形和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后,于2018年1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备案。经备案登记后,及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全文公示。
(二)各出资企业应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决策流程、审批程序、定价依据、合法性审查和进场交易的贯彻执行情况,并纳入出资企业内部审计范围。
(三)各出资企业在对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事项要严格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出资企业应承担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的主体责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
四、其他事项
(一)各出资企业应按时报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的统计情况,对未按要求报送及逾期不报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二)自治区国资委将定期对各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情况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对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统计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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