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出资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各级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理财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类型投资,包括土地使用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出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国资委尚未确认公布主业的出资企业,其主业按公司章程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确定。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以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和出资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制度健全、权责明晰、运行规范、风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二)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制定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对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出资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依法依规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应当服务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
(二)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投资总规模的10%以下;
(三)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四)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制订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投资回报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五)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八)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十)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国资委和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出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有关纸质文件、材料以及电子信息。
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出资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负面清单,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出资企业应当在2月底前正式报送本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表,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二)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当期资产与负债,对外担保,总投资规模、新建与续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资金构成与来源,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及在各业务板块的投资等;
(三)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目标及实施计划、项目初步经济效益分析等。可一并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资料;
(四)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文件;
(五)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出资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出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说明及调整内容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核准和报告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以下投资事项须报国资委核准:
(一)投资额占出资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大于1000万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三)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净资产,是指出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以下投资事项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告:
(一)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投资项目;
(三)出资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设立四级(含)以下子企业。
(四)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与非国有资本合作项目、区外资源类投资项目;
(五)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国资委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 按规定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应当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报国资委。
第十七条 经国资委核准的项目或自治区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须报告国资委,并抄报出资企业监事会: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实施期限、合作方、投资对象等进行较大调整的;
(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标的金额达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事项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请示);
(二)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文件(含监事会列席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六)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项目,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八)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报告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告正文;
(二)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出资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出资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对于核准的投资事项,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通知书或不予核准意见。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国资委应及时告知出资企业。
对于报告的投资事项,国资委经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出资企业进行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国资委应将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出资企业。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章 投资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和出资企业监事会对已核准或报告的投资事项的执行情况采取不定期巡回检查的方式进行动态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出资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提示的风险问题及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告国资委。出资企业未开展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国资委向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结果和整改结果将作为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各级子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各级子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并及时将监管情况抄报出资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投融资季度统计分析和重点项目跟踪制度,出资企业应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全年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含计划外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管控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并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做专项分析。
第六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竣工)一年后,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投资额大于1亿元的主业投资项目,或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及时上报国资委,同时抄报出资企业监事会。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出资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委托要求和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第三十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有关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应当作为企业编制、修订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可作为出资企业项目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问责及追究
第三十二条 出资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情况将作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上市公司投资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资委已出台涉及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4〕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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