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企业:
为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树立投资底线思维,建立投资硬约束指标,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执行。《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试行)》(桂国资发〔2016〕84号)废止,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担保方面的负面清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7〕29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对列入投资负面清单的项目禁止准入,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照我委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一、投资方向方面
第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
第二条 不符合国家现有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技术规范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二、决策程序方面
第四条 未按规定履行企业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未按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国资监管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投资项目。
三、资金保障方面
第七条 未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无保障、短贷长投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安全方面
第九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警戒线后发债融资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混合投资中超股比出资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并购或投资。
四、投资回报方面
第十二条 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五、金融类投资方面
第十三条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机构)批准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保险产品、金融衍生品、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等金融投资)。
第十四条 交易行为虚假或利用业务预付、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第十五条 无抵押、质押或反担保措施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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