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法律服务类分库资格的公告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接受桂江企业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转让持有的部分投资权益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我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审查认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桂万律字〔2017〕第210号和桂万律字〔2017〕第211号法律意见书未对上述投资权益进行客观陈述及法律评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7〕4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我委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入库合同第五条约定,决定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暂停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法律服务类分库资格,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各出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我委发布暂停服务期结束、恢复资格的公告前,不得委托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承接新业务;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约定承接的业务可继续按合同履约。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暂停服务期内按照约定进行整改,期满后再向我委书面申请恢复法律服务备选库资格。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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