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斌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能力建设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几点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分别办理。现结合自治区国资委职能,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防范金融领域风险的精神,对我区地方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落实改进国有资本出资监管规则,切实提高中小股东话语权。地方政府出资的国有资本要依照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回归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身份干预公司经营。要按照股东身份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来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指导管理,要避免董事会成员全部来自国有资本,人事任命全部来自地方政府的局面,切实提高中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话语权”建议。我委认为,落实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最好的办法是小股东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多个小股东联合提出董事人选作了具体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要真正落到实处,除了各股东按规定履职外,小股东应当积极主动联合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我区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资产规模逐步扩大,贷款余额增长较快,为广西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这与国有股东以及出资人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二、关于“地方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建立风险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苦炼内功。地方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业务发展既要和市场发展相适应,更要和自身团队建设、体制建设相匹配。要注重人才培养和风险文化建设,不能用奖金刺激短期业务发展,要建立适应金融业务周期的考核奖惩机制,可以引入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机制,注重激励的长期效果,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建议。2014年,我区出台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并以作为推进改革的主文件,针对不同的改革事项出台30多个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资国企改革政策体系,明确了改革任务、时限和路径以及支持政策,并在多个领域开展试点。试点工作包括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此外,自治区国资委将消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历史包袱列入2018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对监管的地方金融企业风险进行评估分析,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三、关于“加大对县级农村金融改革的支持和监管力度。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政策支持,特别是人才支持。既要适应县级业务发展的市场需求,又要避免加快发展杠杆率提高带来的风险。对金融机构在贫困县设立分支机构考核实行差别化对待,对到贫困县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给予更高薪酬待遇,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同志在提拔干部时优先考虑,甚至可以考虑干部提拔前必须有在县级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要求”建议。
自治区国资委将积极推进农信社系统改革,指导农信社制定县级农合机构产权改革方案纳入2018年绩效考核的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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