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国际化投资经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促进企业国际化经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融入国家和广西重大战略布局,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顺应全球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态势、国际规则变化,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量力而行。坚持立足实际、科学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资产负债率、融资能力、财务承受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以品质效益为中心,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实行境外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企业不得开展以下境外投资项目:
(一)危害或潜在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项目;
(二)国家有关部门不主张或列入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
(三)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项目;
(四)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桂国资发〔2018〕13号)的项目。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国资委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监督检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规划期境外投资发展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作为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
第八条 企业是境外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履行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决策主体责任,严格投资过程管理,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和指导,落实境外投资监管和责任追究,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企业应规范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评估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评估结果需报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的审查,切实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
第十条 企业应结合境外投资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主要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五)境外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七)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八)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十一条 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应报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事项申请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请示);
(二)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含监事会列席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六)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境外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境外项目,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境外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八)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通知书或不予核准意见。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国资委应及时告知出资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需报国家、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部门审批的应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和事后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紧急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向国资委报告(或抄报),并抄报企业监事会: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改变投资主体、投资地点、投资内容和规模、出资股比、合作方等重大变更;
(二)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该项目投资额10%以上的;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标的金额达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按规定需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报国资委;
(六) 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对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开展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十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全面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等风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境外投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在规避、减轻、转移、终止投资经营损失的措施以及出现严重亏损时的处理预案等,确保投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及时退出和保障投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情况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应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事前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境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安全总监,主要负责对生产经营性风险监管除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风险事务(包括投资所在国政治、政策、友好度、投资环境等)管理。并对境外投资突发事件及时向驻国使(领)馆、当地管理机构报告,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境外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派出和管理外派人员,落实境外人员及财产、生产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境外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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