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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9-07 12:14     来源: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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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6日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下同)同向联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由本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和市场价位为导向相结合原则。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确定本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的原则。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企业总部之间、总部与子企业之间、子企业之间及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三)坚持预算管理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自主分配,建立健全以业绩为导向,以职工贡献结果为依据的工资决定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每年度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业绩目标、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简称:工资指导线),依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

第七条  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落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职权。

第八条  实行分类管理。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不同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审批方式,包括核准制和备案制。

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其他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但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也可申请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的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对企业上报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自治区国资委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九条  探索周期管理。企业所处行业经营发展具有周期性特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发展战略清晰、内控制度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可以实行跨年度周期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第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工资基数、工资增减额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工资基数原则上以自治区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一)上年度工资水平增幅超出工资指导线上线部分的工资、常规单列工资、超提超发工资、一次性补发工资等,不计入工资基数。

(二)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基数、减人不减工资基数;但企业预算年度劳动生产率(利润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下同)提高的,增人可相应增加工资基数。

(三)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减少或者增加工资基数。

(四)上年度单列,本年度规范管理的工资可调增工资基数。

(五)自治区国资委需要调整的其他工资,可调增或调减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周期,工资基数分为保障性工资基数和效益性工资基数两部分。保障性工资基数是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工资保障,突出保障性功能,其增减额参考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及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效益性工资基数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别与经济效益、政府特定任务、社会效益任务等指标挂钩,突出激励功能,其增减额根据挂钩指标的完成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发展阶段、职工工资制度等情况,自主决定保障性工资基数和效益性工资基数比重。其中:商业一类和商业三类企业保障性工资基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50%,商业二类企业保障性工资基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60%,公益二类企业保障性工资基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70%。公益一类企业原则上只设保障性工资,不设效益性工资。

第十四条  工资增减额由保障性工资增减额和效益性工资增减额两部分组成。其中:

(一)保障性工资增减额以保障性工资基数为基础,其增减幅度根据当年的CPI、工资指导线下线及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具如下:

1.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增长,增幅同时超过CPI、工资指导线下线的,其保障性工资增减幅度按CPI、工资指导线下线两者的最高值确定。

2.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增长,增幅未同时超过CPI、工资指导线下线的,其保障性工资增减幅度按CPI、工资指导线下线两者的平均值确定。

3.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下降,或者利润总额增幅均未达到CPI、工资指导线下线的,其保障性工资增减幅度按CPI、工资指导线下线两者的最低值确定。

(二)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1.商业一类企业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效益性工资基数×利润总额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

2.商业二类企业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效益性工资基数×(完成政府任务视同增长率×40% +利润总额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60%)

3.商业三类企业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效益性工资基数×利润总额增减率(或经营利润总额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

是采用利润总额还是经营利润总额指标,以当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确定的为准。

4.公益二类企业效益性工资增减额=效益性工资基数×(完成社会效益任务视同增长率×60%+利润总额增减率×工资浮动系数×40%)

5.商业二类企业的政府任务、公益二类企业的社会效益任务,以当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确定的为准。其中:

当全面完成任务(得分率为100%)时,视同增长率=上年度公布的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当得分率低于100%但高于60%时,视同增长率=上年度公布的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实际得分率-60%)÷40%。

当得分率低于60%时,视同增长率=上年度公布的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实际得分率-60%)÷60%。

6.工资浮动系数控制在0.82—1.15范围内(见附件)。

7.各类企业的效益性工资增减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计提效益工资前净利润增减额的50%。

8.为避免企业职工工资降幅过大,当效益性工资增减额为负数时,可乘以0.8的调节系数。

9.鼓励商业二类和公益二类企业选择采用商业一类企业的方法确定效益性工资。

第十五条  利润总额(或经营利润总额)以财务决算数为基础(财务决算口径与工资管理口径不一致的以工资管理口径为准),剔除重大非经营性因素后确定。重大非经营性因素的确定,原则上与业绩考核口径一致。其增减率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或经营利润总额)增减率=〔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或经营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基数(或经营利润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基数(或经营利润总额基数)

利润总额(或经营利润总额)基数=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60%+上年度实际完成值×40%

第十六条  企业的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并结合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利润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下同)、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作合理的调控。

(一)企业预算利润总额和劳动生产率同比提高的,原则上按以下办法调控:

1.工资比较系数(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公布的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在1.5倍(含)以内的,人均工资(指职工平均工资,下同)与劳动生产率可同步提高,但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上线。

2.工资比较系数在1.5-2.5倍(含)之间的, 人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可同步提高,但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3.工资比较系数2.5倍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增幅,且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4.企业当年经济效益特别好、人均利润高于人均工资、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经批准可适当突破上述控制线。

(二)企业预算利润总额同比提高,但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的,人均工资增幅不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三)企业预算利润总额和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的,人均工资应同步下降,下降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经批准人均工资可少降或不降。

(四)企业预算减亏且劳动生产率同比提高的,人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可同步提高,但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经批准可适当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五)企业预算增亏且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的,人均工资应同步下降,下降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经批准人均工资可少降。

(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七)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八)企业当年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自治区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或财务决算报表为基础,剔除不合理企业(人均工资为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2倍以上和0.5倍以下)的数据后计算确定,由自治区国资委在完成全区地方国有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适时公布。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平均水平以权威部门(机构)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由企业提供,自治区国资委审核。

第十七条  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下列事项可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列:

(一)预算编制企业负责人薪酬、市场化机制聘用的职业经理人薪酬;

(二)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接收政策性安置的复转军人和随军家属、残疾人员等新增人员的薪酬;

(三)批准实施中长期激励、分红激励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兑现的激励额度需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的部分;

(四)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

(五)境外企业职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低收入人员"提低"工资;

(六)新划入、新设立企业(项目)、改扩建项目新增人员的工资;

(七)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给予的奖励;

(八)建设或培育周期长的项目人员工资;

(九)其他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单列工资。

经审核确认的新增人员(不含职业经理人、特殊人才、高端人才等),按不高于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实单列。

第十八条  建立工资总额储备金制度。企业当年应发未发的工资总额部分,可以采用虚拟记账方式建立工资总额储备金,用于工资收入的"以丰补歉"。工资总额储备金累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40%;企业动用工资总额储备金需纳入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但不受第十六条限制。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包括集团总部预算方案和全集团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新设、分立、合并、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因新建、扩建项目致使生产规模和职工人数发生较大变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委重新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15日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报告;自治区国资委依据企业上报的清算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并且出具清算批复。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完善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中,集团本部属于企业利润中心的,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应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工资能增能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规范工资列支渠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应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应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落实履行监管职责机构的工资分配监管职责。自治区国资委要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应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健全内部审核监督机制,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企业需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自治区国资委、企业每年需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国资委在清算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专项审计,审核企业工资计提与发放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必要时还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同时,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条  维护工资管理诚信制度。企业应如实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肃工资管理纪律制度。企业应依法依规合理安排年度工资增长,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自治区直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

效益性工资浮动系数确定表

 

效益工资差                                                    工资浮动系数                                                                                                         工资比较系数 -10以下 -10(含)至-8 -8(含)至-6 -6(含)至-4 -4(含)至-2 -2(含)至-0 0(含)                                                    至2 2(含)                                                    至4 4(含)                                                    至6 6(含)                                                    至8 8(含)                                                    至10 10(含)以上
1.0(含)以下 0.88 0.90 0.92 0.94 0.96 0.98 1.00 1.03 1.06 1.09 1.12 1.15
1.0-1.5(含) 0.86 0.88 0.90 0.92 0.94 0.96 0.98 1.01 1.04 1.07 1.10 1.13
1.5-2.0(含) 0.84 0.86 0.88 0.90 0.92 0.94 0.96 0.99 1.02 1.05 1.08 1.11
2以上 0.82 0.84 0.86 0.88 0.90 0.92 0.94 0.97 1.00 1.03 1.06 1.09

说明:

1.效益工资差(万元)= 本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利润(万元)- 本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万元)

注:公式中的两个指标均包含企业负责人,为当年预算数(编制预算测算工资时)或实际数(工资清算时)。

2.工资比较系数 = 上一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公布的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注:自治区国资委将适时公布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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