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内部审计是指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企业对其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或者确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相关内设机构。企业内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企业党委、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企业董事会应当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和报告,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重大问题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若干名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
第七条 企业应当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经费应列入预算。
企业管理层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议的整改。内审机构应及时就发现的问题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第八条 企业监事会应督促企业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落实审计整改,监事会每年与董事会就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企业内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与企业类型、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资产规模和审计工作量等相匹配,通过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明确内审机构的职责、权限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
内审机构应单独设立或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均应明确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企业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经营管理等职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企业内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受托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境外投资、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物资采购、工程招标、重大经济纠纷、混合经营等重大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企业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期货、基金、外汇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风险领域进行审计监督;
(六)跟踪督促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和自治区国资委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工作;
(七)负责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八)对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检查、评价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内审机构应拥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暂予封存;
(六)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薄弱环节;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等建议;提出对下级企业内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建议等;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内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抽调企业非审计部门的相关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及抽调人员的管理和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对利用其审计结果的报告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十五条 企业内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分级复核、业务规范、专项督导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资产规模、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主体的战略地位、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制定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部门关注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内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情况及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的,应当自交换意见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内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无法协调时,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党委协调处理。协调处理结论需于30日内作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发现案件线索、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内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将问题情况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等。
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企业在相关绩效考核、人事任免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与自治区国资委上下联通的沟通机制,了解自治区国资委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内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并抄送集团公司监事会。
(一)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以及重大案件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意见的一个月内);
(二)自治区国资委、审计机关实施的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及结果报告(按整改要求的时间);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企业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企业党委、董事会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到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对于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有其他要求的,遵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2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5〕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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