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机制
(一)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挂销号机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要加强对审计(含内、外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挂销号制度,将“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全面对接,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行“对账销号”,保证整改落实效果。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企业内审机构应当将重要的审计结果(含内、外部审计)及时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报告。内审机构每年应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重大投资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结果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重点关注领域的审计情况。被审计企业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审计机构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以及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三)建立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坚持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资金未追回的不放过,责任未落实的不放过,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和跟踪检查。内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审计企业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对被审计企业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要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建议。被审计企业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内审机构要督促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企业做出具体说明。
(四)完善内审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内审机构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监事会以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问题线索移送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完善监督协作机制。把审计监督与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审计结果会商、审计对象约谈、审计情况通报、审计结果公开等制度,发挥督促整改整体合力。
(五)注重强化长效管理机制。企业要将审计整改落实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确保问题彻底解决。要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对加强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
二、有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一)明确审计整改职责。外部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企业集团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内审机构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内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企业集团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管理层根据整改意见或建议开展整改工作。
(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监督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企业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
(三)加强整改奖惩力度。企业要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相关领导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审计委员会对不按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整改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内审机构应提请监事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对审计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持续审计整改力度
(一)集中整改阶段。一般为被审计企业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90日内。内审机构帮助指导被审计企业分析原因、寻找对策、确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据整改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进行销号,对未完成整改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事项不予销号。
(二)持续整改阶段。一般是从形成整改结果报告起到下次审计开始的期间内。内审机构对于未销号的事项建立持续跟踪机制,并督促被审计企业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建立时间表,明确责任人。被审计企业应将未销号事项的整改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内审机构,做到完成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
(三)回头看阶段。内审机构对于整改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整改中形成的经验和成果进行梳理汇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推广借鉴;对于虽已整改但又再次发生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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