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区直有关企业、中央驻桂有关企业: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展改革〔2017〕8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7〕2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办市政设施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积极做好驻桂央企办市政设施分离移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管理的市政设施分离移交,力争与全国同步完成分离移交目标任务。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坚持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应交尽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市政设施移交范围。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独立工矿区中有围墙等隔离设施的职工家属区内的路灯、管网等设施不列入市政设施范围,职工家属区隔离设施外的市政设施一般应纳入移交范围。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或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承担生活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原则上划转地方政府实行专业化管理。中央驻桂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推进企业办市政设施分离移交,地方政府应积极做好接收工作。地方政府不能接收的,企业可自行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对于独立工矿区所在的存在特殊困难且暂时难以落实财政经费的城镇,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同意,移交企业可与当地政府协商采取过渡期补助部分费用缺口的办法,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补助费用应逐年递减。
国有企业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可移交地方管理;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面向社会开放可按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二)市政设施移交程序及要求。由国有企业向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收到国有企业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接收部门或单位。移交、接收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办理移交接收事项。
对于损坏、丧失使用功能的供水设施,包括计量表、管网、供水设备及加压泵站等,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由移交企业(或由移交企业委托接收方)进行必要的维修完善;对于职工家属区内的公共设施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独立工矿区市政设施原则上按现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
2019年起国有企业(含独立工矿区)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工作。要结合本市县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对本市县承担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移交的国有企业办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理经费需求纳入接收部门等相关预算。
(二)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办市政职能移交工作。企业办市政职能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接收方继续聘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其它人员由移交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
(三)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移交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其中,因国有权益核减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须由企业集团公司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加强督促指导。自治区国资委督促各地国资委组织国有企业开展申请、移交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指导,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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