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中心 > 2019年文件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8-02 09:08     来源:广西国资委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企业:

    《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722

 

 


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的项目都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工资分配的市场化对标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周期,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资委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根据自治区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周期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条  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自治区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二类、金融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商业二类和金融类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连续2年(或以上)出现经济效益降幅在50%(含)以上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自治区国资委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及职工工资水平等根据企业类型确定。

(一)商业一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二)商业二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等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挂钩,同时可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及自治区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金融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净利润(或利润总额、经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等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试行与改革试点相适应的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激烈、董事会履职能力强、收入分配管理自律规范、工资水平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其他具备试行条件的企业,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探索按年度或周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试点。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即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情况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自治区国资委清算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新组建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完成值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的,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可以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完成值等合理方式为基础。

第十九条  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确认口径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口径一致。根据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的先进程度将目标值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目标值不低于前3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完成值中的较高值。

第二档为目标值不低于前3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完成值中的较低值。

第三档为目标值低于前3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完成值中的较低值。

第二十条  工资总额增减幅度与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较其预算基数的增减幅度挂钩,并结合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所处档位确定。以利润总额作为经济效益指标的企业减亏时,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减半计算。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目标值为第二档、第三档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目标值为第一档、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对商业二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

(三)企业未完成目标值且完成值与目标值偏离度较大的,除按完成值对应的档位计算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外,还应当根据情况适度扣减增长幅度或加大下降幅度。

(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及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范围内确定,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商业二类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功能性工资总额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实行工资总额结构化管理。企业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申报功能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原则上3年内保持不变。

(一)功能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的增减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企业存在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规模性增减人员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承担重大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国家及自治区鼓励支持事项的,经自治区国资委认定,可给予适度支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其中,集团总部属于企业利润中心的,经自治区国资委认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效益指标和效率指标执行等事项进行跟踪监测,并且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一)国家及自治区宏观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新建、扩建项目或企业机构进行重大调整。

(五)对上年度损益进行较重大的追溯调整。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委重新备案或者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工资总额专项报告,参考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规范工资列支渠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加强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三十六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企业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违规列支工资性支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自治区国资委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治区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四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将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桂国资发〔201823 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