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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9-09-29 09:27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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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委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8月6日

 

 

 

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工作规程

(试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精神,充分发挥委内各业务处室、企业各部门的专业监督作用,压实违规经营投资监管职责,畅通信息沟通机制,优化追责工作流程,形成监督工作闭环,进一步提升国资监管效率和水平,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如下规程。

一、落实分级管理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和各监管企业要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监督处统筹推进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研究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管理权限外的企业负责人违规行为,在调查认定完成后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经授权,可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各监管企业是企业内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主体,应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明确监督部门职责和履职程序,统筹做好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工作,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做好企业内部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案件的备案,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二、建立内部协作机制

充分发挥党建、法规、财务监管、考核分配、产权管理、改革发展、法人治理等委内处室的协同监督作用,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既要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又要高度重视对企业的投资、经营、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领域的风险防控;委内各业务处室要分别牵头,各负其责,加强对企业经营投资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防止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指导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各处室工作中发现涉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情况后,应及时向委领导报告,经请示同意后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监督处。

(二)协同推进违规追责。对属于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各业务处室受理后,经请示委领导同意可转由监督处统一办理、登记备案。针对以下13类违规事项,监督处作为第一牵头处室,分别与相关处室共同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核查损失原因、不良后果影响,提出处置建议,协同推进责任追究。处置完成后由监督处统一备案销号,确保形成监督闭环,增强监督合力。

1. 集团管控方面的违规事项

属于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行权不规范,履责不到位,对所属子企业违规或超越范围授权,造成资产损失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法人治理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属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致使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2. 购销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法规处、财务监管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3.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4.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产权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5.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6. 投资并购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7. 改组改制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8. 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

属于违反捐赠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财务监管处共同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属于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产权处共同牵头;

属于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考核分配处共同牵头。

9. 融资、负债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

属于担保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属于违规担保外其他融资、负债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产权处、财务监管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10. 风险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

属于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执行不力、重大风险报告不及时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属于投资重大风险未能按规定及时履行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

属于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核或审核不到位,造成资产损失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法规处共同牵头负责;

属于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财务监管处共同牵头负责;

11. 金融业务开展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12. 资产管理不当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产权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13.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法规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明确工作流程

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线索受理、初步核实、分级分类、深入核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整改、申诉、验收销号等程序。

(一)线索受理。收到信访举报(包括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监督处应立即开展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监督处在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管企业报告的,以及审计、巡视、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应直接受理并启动初步核实工作。

(二)初步核实。对于受理的线索,监督处应牵头或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初步核实工作。并根据司法、行政等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等材料,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委领导。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2. 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3. 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4. 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

(三)分级分类。监督处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和委领导的批示意见,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进行分级分类处理。

1. 移交督办。属于非集团负责人员应承担责任的资产损失事项,交由企业集团自行进行责任认定并追责。监督处负责跟踪监督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核查、责任认定及追究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工作,并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必要时,国资委可以直接受理并进行追责。

2. 联合调查。属于集团公司层面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集团公司负责人员应承担责任的资产损失事项,根据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由监督处牵头或分别与相应业务处室共同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核查。

3. 专项核查。属于重大共性问题,由自治区国资委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核查,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形成专项核查报告。

4. 风险调查。属于日常风险事件,由各处室根据职责牵头开展风险调查,指导企业推进风险化解。

5. 移送处理。经初步核实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经委领导同意后,移送有关部门。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四)深入核查。对于需要进行联合深入调查的,或需要开展专项核查的问题线索,联合调查组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文件要求,深入核查违规经营投资损失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不良后果影响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形。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核查取证:1.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2.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3.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5.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6.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核查工作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提出责任认定意见、拟处理意见及整改建议。

(五)责任认定。监督处将责任认定意见、拟处理意见及整改建议提交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形成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整改通知。金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事项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六)责任追究。监督处负责及时将整改通知和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同时抄送法人治理处、考核分配处等有关处室。法人治理处、考核分配处根据职能分工共同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1. 组织处理。法人治理处负责协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实施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送监督处备案。

2. 扣减薪酬。考核分配处对应追责的企业负责人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监督检查企业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将处理情况送监督处备案。

3. 禁入限制。法人治理处负责监督检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用情况,督促监管企业在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任用被追责相关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党组织领导人员。

4. 纪律处分。对于违纪违法问题,由监督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七)申诉。受到追究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督促整改。监督处负责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企业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企业应当说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阶段整改方案,分步完成整改。

(九)验收销号。问题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验收销号的申请。自治区国资委监督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有关处室组成验收组,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经委领导审核合格后销号归档。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四、强化结果运用

(一)信息公开。监督处负责跟踪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根据损失的影响程度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逐步形成震慑效应。

(二)专项检查。监督处及时汇总整理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研究发现共性问题、系统性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三)失信惩戒。研究建立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失信惩戒管理机制,使违规经营投资人员在一定范围、一定年限内或直至终身不得在监管企业任职。

(四)信息共享。研究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建立自治区国资委与企业之间、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内部各处室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开展专项核查、责任追究。

 

附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示意图

 

 

 

 

 

 

附件: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示意图

 


 

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工作规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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