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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9-12-10 10:59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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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1127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全面预算是在企业战略目标的引领下,在对未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形式反映企业预算期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作等活动的具体计划安排。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等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第三条 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基于企业战略且涵盖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模式,由预算目标确定、预算编制、执行控制、预算调整、分析与考评等环节构成,具备计划、协调、控制、激励、评价等综合管理功能,旨在整合优化企业资源、控制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提升企业运行效率、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第四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全面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五条  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企业要围绕战略目标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实现战略与预算结合,通过预算将企业战略落地。

(二)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企业要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对标先进原则。企业要落实对标要求,提高预算目标的先进性。

(四)坚持平衡管理原则。企业预算管理要平衡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收入与支出、结果与动因等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权责对等原则。企业要强化预算考核,确保预算执行刚性。

    第六条  企业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夯实全面预算管理基础,扎实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全面预算的管控。   

 

第二章  全面预算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其主要职责有:

(一)决定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

(二)制定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措施、办法、要求等;

(三)制订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

(四)制定企业全面预算考核评价方案、审批考核结果;

(五)其他需要董事会制定的全面预算管理重大事项方案。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设置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由熟悉企业预算、财务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是具有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士,总会计师和外部董事应为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预算管理委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预算会议的形式组织实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二)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拟定年度预算目标;

(三)评审企业全面预算草案及所属子企业预算草案,并提出必要的修订要求;

(四)将经过评审的年度全面预算方案提交企业董事会审议;

(五)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

(六)对企业全面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做出评价,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年度全面预算执行的考核工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企业应设立全面预算管理综合工作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成员组成,在预算委员会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面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程序和办法等,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负责起草企业全面预算方案、调整方案,交由预算委员会评审;

(三)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四)分解下达全面预算指标,监督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五)协调解决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企业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企业为企业全面预算执行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上述全面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分解全面预算指标,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

(三)按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配合全面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组织机构设置层次分明、责任明确的预算单位网络。预算单位是全面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等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预算具体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人为全面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全面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的依据:

   (一)明确的战略规划。企业应制定积极、科学、可行的战略规划,并依据规划制订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中长期滚动战略规划,以实现战略规划与年度目标的更好衔接。

   (二)科学的形势研判。企业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应深入开展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及企业竞争优劣势等内外部经济环境的调研和预测,确保预算编制与市场、社会环境相适应。

   (三)深入的调查分析。企业应深入调查分析预算期内资源状况、生产能力及技术水平等自身条件,并结合对标管理要求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目标的客观性和先进性,确保对标工作落到实处。

   (四)扎实的基础数据。企业编制年度预算应以可靠、翔实、完整的基础数据为依据,包括历史资料、定额制定与管理、标准化工作、会计核算、标杆值等数据。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按照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等业务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按照各预算单位所承担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预算。

 第十四条  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建立标准统一、格式完善、能体现精细化管理要求的预算表格模板,并规范年度预算草案格式,作为企业编制全面预算的载体。

    第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特点、基础数据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周期和管理需要,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增量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预算,应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全面预算的执行、分析与控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全面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经下达,各预算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全面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年度全面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全面预算的执行和控制。对预算内的经营活动,按照正常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超预算或预算外的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充分收集有关信息资料,采用相应的分析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潜力,形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全面预算管理综合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各预算单位的沟通,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企业董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完成预算目标。

 

第五章  全面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全面预算经审定后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预算编制流程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全面预算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客观、合理、可行,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第六章  全面预算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全面预算考核制度,把握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重点,对各预算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并合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重点考核全面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分析和预算控制等方面,包括全面预算组织单位的履职情况、预算目标确定的合理性、预算调整的及时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强化预算目标和预算管理的考核。

 

第七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企业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建立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加强信息化系统集成,将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以及ERP系统等与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满足信息数据高度融合和共享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建设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中,应加强全面预算历史数据库的建设,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基础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等对股权多元化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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