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外商在我国投资的时间,外商投资在法律上适用的国际惯例,目前主要有以下31个方面:
(1)外商和当地企业合资、合作前,为大致了解和掌握对方的生产经营效益、技术发展水平、资信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等信息,一般有为期6个月相互了解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该期限可缩至较短的时间)。
(2)东道国通常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事宜的咨询服务。
(3)外商与当地企业举办中型合资企业,通常不超过3个月。
(4)外商与当地企业就合资项目谈判时,双方主谈者应为具有全权资格的法人或法人代表。在双方谈判过程中,一般不更换谈判人。
(5)东道国对合资企业的审批权,通常归口于一个统一的审批机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6)外商和当地企业兴办的合营企业,应遵守东道国及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7)合营者可以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投资。
(8)合营企业与东道国的当地企业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9)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对合营企业通常采取按部门、按地域、有时限的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政策。
(10)东道国为外国投资者通常在基础设施方面给予基本的保证。
(11)合资企业双方的投资比例,由合资双方议定,法律仅作外商投资比例下限的限定。
(1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通常由拥有企业多数股权的一方担任。
(13)参与举办合营企业的有关人员所需出国签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3年。
(14)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制定本企业的章程。
(15)合营企业有权自行设置本企业所需机构。
(16)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决定本企业的人员配备。
(17)合营企业有权自行招聘总经理、雇用和辞退职工,雇用职工的人数由本企业自行决定,并根据外方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在国际上招聘相应数量的高级职员。
(18)合营企业有权按国际上通行的工资率,一般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水准,付予本企业职工工资,并自定奖罚制度。
(19)合营企业的总经理,有权采取自认为最有效益的经营管理方式。
(20)合营企业可在当地和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
(21)合营企业可在当地和国际市场购买原材料。
(22)海关通常为合营企业进出口商提供方便,报关手续一般只需几日。
(23)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通常对合营企业为产品出口所需原材料的进口,给予免税优惠。
(24)合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所得合法利润,准予汇回国内;也可在当地再投资。
(25)合营企业可在当地和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产品。
(26)合营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其产品的价格。
(27)合营企业的产品一般由销售商销售;销售商如能达到规定的销售额,可享有一定的回扣或销售报酬率。
(28)合营企业登记注册时,通常需由东道国银行出具有关外商注册资本汇入的验资证明。
(29)允许合营企业破产。
(30)东道国有必要对合营企业征收时,必须给予外方合营者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31)合营双方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可诉诸任何仲裁机构解决。如发生违反双方所订合同之行为,3个月内原仲裁机构无法解决的,则可由东道国加入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强制性的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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