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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

2015-06-16 09:26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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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名称

名称: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1、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2003年9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十八条“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审批条件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属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五)申请材料

1.企业关于清产核资立项的请示;
2.有主管部门的,需报主管部门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或批复)。
3.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依据的相关文件。
4.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相关决议。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1份,电子文档1份。

(六)提交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3.优化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90931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批复流程图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1、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2003年9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十八条“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审批条件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属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五)申请材料

1.企业关于申请确认清产核资结果的请示;

2.国资监管部门同意清产核资立项的批复(复印件);

3.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意见。

4.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报主管部门的审核或批复意见。
5.清产核资结果复核审计报告、资金核实审核情况说明。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1份外,电子文档1份。

(六)提交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5个工作日。

3.优化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90931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办理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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