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
名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1、1991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2、2005年8月25日公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四条规定:
1、经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和地级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2、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资产评估项目,由自治区国资委核准。
3、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和地级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三)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必须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必须选择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必须明示;
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必须一致;
6、评估依据必须适当;
7、企业必须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8、评估过程必须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9、参与审核的专家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10、申报材料齐全。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五)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07〕99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用于保存档案工作;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出资人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文件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债权人同意改制的书面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提供);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一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六)提交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3.优化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2858063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流程图
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1、1991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2、2005年8月25日公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四条规定:
1、经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和地级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2、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资产评估项目,由自治区国资委核准。
3、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和地级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三)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必须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必须选择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必须明示;
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必须一致;
6、评估依据必须适当;
7、企业必须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8、评估过程必须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9、参与审核的专家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10、申报材料齐全。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五)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07〕99号)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用于保存档案工作;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5、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份,并提供电子版。
(六)提交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3.优化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2858063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流程图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模板).doc(点击下载)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模板).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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