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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章程审批

所出资企业章程审批

2015-06-16 10:50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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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所出资企业章程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其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四、审批条件

根据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规定,申请办理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等有关公司设立的规定。

2.公司章程合法合规。

3.申请材料齐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六、申请材料

1.关于审批公司章程的请示;

2.有关单位同意成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者增减注册资本的批文;

3.董事会有关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文件或会议纪要;

4.公司章程草案;

5.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包含说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必要性、公司章程创新或特殊的地方及其利与弊、公司章程修改的地方及其利与弊、董事会或制订单位审议情况)。

6.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3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七、提交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号)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3.优化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91072

投诉电话:(0771) 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二、办理流程

所出资企业章程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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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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