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审批操作规范
二、设定依据
1.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和2006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四、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1.申请企业须为同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完成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批复。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已进行批复。
4.申请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管理方案符合当年工资总额管理文件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二)、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四)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五)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1.符合当年工资总额管理文件规定的工资总额方案请示;
2.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同时应提交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专项审计报告);
3.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国家统计局印制);
4.上年度工资总额文件
5.要求增加工资总额的说明材料及附带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一份,电子文档1份。
七、提交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号)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3.优化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九、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定。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90931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二、办理流程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审批流程图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自治区国资委服务窗口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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