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
名称: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
二、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1.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和2006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本级所出资的国有企业。
(三)审批条件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商定工作已完成,并与同级国有国资监管部门签订了业绩责任书。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的国有企业。
(五)申请材料
1.财务预算报表、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具体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的统一要求为准。
2.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决议文件。
3.当年业绩责任书复印件。
以上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六)提交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3. 优化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90931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批流程图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自治区国资委服务窗口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三、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1.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和2006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本级所出资的国有企业。
(三)审批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当年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及软件,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完成了当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的国有企业。
(五)申请材料
1.一级企业的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含可对外公布的标准审计报告,只供国资监管部门使用的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或审核报告、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或审核报告、薪酬管理专项审计或审核报告、工效挂钩专项审计或审核报告)、审计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2.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会计主附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3.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电子文档。
4.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当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结果复印件。
以上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并提供电子文档。报表具体格式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的统一要求为准。
(六)提交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3. 优化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90931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审批流程图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自治区国资委服务窗口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四、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1.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和2006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本级所出资的国有企业。
(三)审批条件
企业须完成拟进行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及审计工作,且决算资料已上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的国有企业。
(五)申请材料
1.企业关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的请示。
2.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的决议文件。
以上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
(六)提交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3. 优化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投诉、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90931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流程图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号缮印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自治区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自治区国资委服务窗口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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