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股权、重大资产)转让、划转审批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审批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1.2003年5月27日公布、施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200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2005年12月8号公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2006年11月28日公布,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国有股权转让。”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本级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其中: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级报自治区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监管范围且产权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申报材料齐全。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
(五)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1.企业要求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请示文件;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方案;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转让致企业的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股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六)办理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3.优化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其中,属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承诺办结时限为17.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2858063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结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三、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2005年8月29公布、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合并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5年8月29公布、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本级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划转。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划转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监管范围且产权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划转的情况。
2.符合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4.申报材料齐全。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
(五)申请材料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六条规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申请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3.优化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2858063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流程图
四、所出资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
2006年 11 月10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十条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本级所出资企业重大资产的处置。
(三)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监管范围且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
2.符合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申报材料齐全。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五)申请材料
1.企业要求审批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的请示文件;
2.企业处置重大资产的有关决议文件;
3.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其中,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
1.处置标的企业重大资产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处置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4.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收益处置方案;
5.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公告的主要内容。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3.优化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2858063
投诉电话:(0771)2806203
说明:1.项目作出决定之日即办结,发件并告知申请人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凡领导要求特事特办、需委领导集体研究等特殊情况的,以上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重新分配。
(十一)办理流程
所出资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审批办理流程图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