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对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放权的事项,集团公司董事会要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不允许再进行转授权放权;对其他授权放权事项,集团公司要向集团公司经理层、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企业要继续调整、优化本企业的决策权力清单和授权清单,将接管的授权放权事项纳入两个清单范围,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化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管得好、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各企业对接管的授权放权事项进行决策或实施后,应当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将决策情况和实施情况报告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请各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
各设区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授权放权工作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附件: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
一、自治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34项) | |
1 | 出资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公司章程。 |
2 | 出资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重要子企业除外)。 |
3 | 出资企业审批所属企业改制、上市方案(重要子企业除外)。 |
4 | 出资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重要子企业除外)。 |
5 | 授权出资企业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结果。 |
6 | 授权出资企业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关于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批境内主业投资事项。 |
7 | 出资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公开进场交易事项(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事项除外)。 |
8 | 授权出资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在集团内部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等事项(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为重要子企业除外)。 |
9 | 授权出资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增资企业为重要子企业除外)。 |
10 | 出资企业决定所属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原股东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事项。 |
11 | 出资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 |
12 | 出资企业决定所属企业股权质押事项。 |
13 | 出资企业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 |
14 | 出资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
15 | 出资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重要子企业除外)。 |
16 | 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
17 | 出资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
18 | 出资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
19 | 出资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
20 | 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
21 | 出资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
22 | 授权出资企业决定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
23 | 授权出资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出资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自治区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相关监管部门特别要求的除外)。 |
24 | 支持出资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
25 | 支持出资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
26 | 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出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
27 | 出资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
28 | 出资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国资委事后备案,出资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
29 | 出资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后,出资企业审批分期实施方案。 |
30 | 支持出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
31 | 出资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
32 | 授权出资企业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关于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
33 | 授权出资企业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关于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在集团内部的担保事项(对非实际控制企业的超股比担保事项除外)。 |
34 | 授权出资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出资企业除外)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的管控目标,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8项) | |
1 | 授权董事会审批重要子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
2 | 授权董事会审批重要子企业的改制、上市方案,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
3 | 授权董事会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关于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事项。 |
4 | 授权董事会确定企业主业,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备。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自治区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
5 | 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相关担保项目应符合担保负面清单要求。 |
6 |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等事项。 |
7 | 授权出资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立项、结果。 |
8 | 授权出资企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
三、对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3项) | |
1 | 授权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出资企业董事会根据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制度,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决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企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
2 | 授权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出资企业董事会对副职经理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评价中。 |
3 | 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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