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四条; 3.【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4〕 71号)第四十五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 3.【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2.【规章】《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十八号)第四十七条;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4〕71号)第四十五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四十二条; 2.【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3.【规章】《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号)第二条;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2.【规章】《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号) 第五十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4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四十二条; 2.【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3.【规章】《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视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2.【规章】《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号) 第五十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5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二十九条; 2.【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九条;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六条; 4.【文件】《关于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的批复》(桂政函〔2011〕132号)第二点。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决定责任:对考核结果下发通知;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6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2.【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3.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财务检查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4〕 71号)第四十五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7 | 内部管理事项 | 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 | 【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受理责任:通知企业报送材料; 2.会审责任: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会审; 3.送达责任:报国务院国资委,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4〕 71号)第四十五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8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9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批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二十九条; 3.【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九条; 4. 【文件】《关于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的批复》(桂政函〔2011〕132号)第二点。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0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核准或备案 | 1.【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2. 【规章】《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十三);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条 ; 4.【文件】《关于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的批复》(桂政函〔2011〕132号)第二点 。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或备案;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1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 1.【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6〕93号)第四条 、第三十八条; 2.【文件】《关于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的批复》(桂政函〔2011〕132号)第二点。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备案; 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2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审批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4〕92号);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第十九条;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二十五条; 4.【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5. 【文件】《关于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的批复》(桂政函〔2011〕132号)第二点。 | 1.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3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 自治区国资委科技型企业 | 1.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4〕92号); 2. 【规范性文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4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年金管理 | 1.【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2.【规范性文件】《关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桂国资发〔2008〕70号); 3.【文件】《关于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的批复》(桂政函〔2011〕132号)第二点。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5 | 内部管理事项 | 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 1.【规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 2.【规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三条; 3.【规章】《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七条 。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登记; 3.送达责任:制发产权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6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等。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2.【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3.【规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条 ;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九条; 2.【规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九条;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第二十六条 ;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第五十八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7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 | 【规范性文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九条;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第二十六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8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一条;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条。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九条 ;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第二十六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9 | 内部管理事项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审批 | 1.【规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第六条; 2.【规章】《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1〕651号)第七条。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九条; 2.【规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十一条;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第二十六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0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 1.【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条 ; 2.【规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三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99号)第四条。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或备案;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四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1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一条;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条;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0〕12号)第三条。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2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审核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五十八条;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第七条。 | 1.审核责任: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审核; 2.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第四十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3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四条;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五十八条;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第七条。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第四十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4 | 内部管理事项 | 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审批 | 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2.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区直企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国资发〔2010〕61号)第四条 、第九条。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5 | 内部管理事项 | 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班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二十八条; 2.【法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条、第六条。 | 1.计划责任: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委管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审查责任:公开招标确定审计具体执行中介机构; 3.决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4.送达责任: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相关企业。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九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6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2.【文件】《关于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12〕151号)。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或备案;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7 | 内部管理事项 | 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班子的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及考核评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8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考核评价、外部董事考察任免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二十二条; 2.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29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主业确定或变更核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0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1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对外担保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2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备案 | 1.【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07〕9号)。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3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投资事项核准或报告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 ;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准或报告;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4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 | 1. 【法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2. 【规章】《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 3.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 4.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7〕29号); 5.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桂国资发〔2018〕13号)。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5 | 内部管理事项 | 出资人监督 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 ; 2.【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 1.检查责任:负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6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事会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 1.检查责任: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 2.评价责任: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3.处置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7 | 内部管理事项 | 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七条;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4 号)。 | 1.分类处置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建议,按照职能分送委内相关处室研究落实并跟踪督促; 2.督办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和有关方面移交的需要由企业自行整改落实的问题,向企业印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工作,报送整改结果; 3.核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和有关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开展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4 号)。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8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2.【文件】《关于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的批复》(桂政函〔2011〕132号)第二点。 | 1.受理责任: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3.处理责任: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整改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9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上市方案审核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3. 【规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令第32号)第七条; 4.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十条; 5.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一条 ; 6.【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8号)。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企业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九条;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一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40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年度报告 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 。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复;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41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章程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条。 | 1.审批责任:自治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议批准; 2.监督责任:自治区国资委主要侧重政策指导以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九条 ;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一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42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新设方案制定和重组方案审核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一条 。 |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准或备案;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43 | 内部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录 确认 | 1.【法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 ;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号)第十三条 3.【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桂国资党发〔2018〕30号)第二条第(九)。 | 1.受理责任:明确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标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44 | 内部管理事项 | 国资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 | 1.【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六条; 2.【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3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 1.起草责任: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 2.制定责任: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九条。 |
注:1.监管企业是指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
2.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是指含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厅、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3.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自治区国资委权责事项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试点企业权责事项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 自治区国资委对非国有独资公司涉及上述权责事项只出具股东意见;
5.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相关权责事项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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