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国资委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原自治区法制办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关于不再将自治区国资委制定下发给所属企业的文件列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的复函》(桂法制函〔2018〕101号),同意不再将我委制定下发给所属企业的文件列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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