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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夯实监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基础

2021-10-19 18:0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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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台《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厘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提升监管企业依法治理能力,为监管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作用。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组成,共14条,对总法律顾问岗位定位、岗位职责、任职管理、履职保障和考核评价等重点任务提出了有针对性、有效性、创新性的具体要求,尤其分类分层确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三年目标,为监管企业不断深化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依据。

《实施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自治区国资委打造“国资监管三支队伍”的重要部署任务,重新设计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顶层架构。一是重新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岗位定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双重管理”体制,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既对企业董事会负责,又要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业务指导。二是建立自治区国资委对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制度,将履职评议结果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任期综合考核、奖惩和任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三是增设了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总法律顾问任免的建议权,极大的增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的独立性。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总律法顾问履职保障不足、掣肘较多的问题,大力强化总法律顾问的履职保障。一是进一步细化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明确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进行审核把关等7个方面的职责。二是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董事会,参加经理办公会(或经营班子会)和其他重大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制度,明确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总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三是建立了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联审联签制度,明确企业重大涉法事件,应当由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联审联签,有效激发企业总法律顾问新作为。

《实施意见》还在规范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完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加强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自治区国资委通过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构建外部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三位一体的国资监管队伍,是国资监管机构在新形势下推进以管资本为主优化监管手段、强化监管能力的有益探索,三位一体的国资监管模式将构成国资监管决策、财务、合规管控的三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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