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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投资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0-07-10 12: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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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监管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防范投资风险,紧跟国有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国有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借鉴《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省市的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投资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推动监管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思路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监管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主要特点

一是强调依法监管,厘清自治区国资委与监管企业权责边界。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对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由自治区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依法应由监管企业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

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计划报备和调整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等,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方位监管。

三是强调全过程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

四是探索监管创新,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监管企业投资行为红线。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五、主要条款说明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各章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即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对投资的概念和范围分类作了阐释说明;对投资涉及的主业、企业层级、投资额等概念作了明确界定;从总体上阐述自治区国资委与监管企业权责边界,明确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以及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强调指出企业投资在优化资本投向、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四个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规定监管企业应当制订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国资委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除经授权外应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审批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同时对需要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批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投资事项作了明确划分。作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部分,自治区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规定监管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之后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投资项目应相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应报自治区国资委(经授权的除外)履行审批程序。本章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审批程序所需报送的材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尽职调查、企业投资决策机制等提出了细化的规范化要求。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规定监管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当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应对,自治区国资委对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本章对企业应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的投资事项情况情形作了列示,同时对投资项目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需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的情形作了列示。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规定监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细化了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的规范化要求;自治区国资委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并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规定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强调要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

第七章责任追究。规定监管企业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办法》的执行情况;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和追责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办法》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对于上市公司投资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办法》作了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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